□本报记者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张鑫任培峰
熊某在“某某全球购”门店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却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熊某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为由,将拥有该门店的重庆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沙坪坝区一审判决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是委托关系,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熊某在某跨境电商公司的实体店处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熊某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熊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
跨境电商公司认为,其与熊某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6月25日,此案在沙坪坝区开庭审理。庭审中,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熊某和该电商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等,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分5次在电商公司所属的“某某全球购”实体店内定购了9罐荷兰某品牌的奶粉,通过电商公司员工的协助,熊某当场填写订单,提交姓名、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向电商公司支付了货款(含关税),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具了购物收据。之后,电商公司通过互联网将订单及原告个人信息报送至海关保税区。由海关对订单确定的奶粉按熊某出境个人行李、邮递物品的名义办理通关手续和征收行邮物品税,最后由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熊某交付奶粉。熊某收到的奶粉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
另查明,电商公司将涉案奶粉样品委托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其结果符合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服务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即熊某与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熊某作为委托人,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换言之,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熊某未证明因电商的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斌认为,如果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等,但仍然通过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管理范畴,此时消费者与国内分销商是传统的进出口商品买卖。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归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中按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