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和一位太原的朋友聊天时谈到了他的离职原因。原来,公司总经理了财务总监和新入职人力总监的个月没有发放工资,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竟然很少有人去申请劳动仲裁,我的这位朋友也不知道他还可以主张
劳动争议是每个人力资源从业者都会面临到的问题,预防和处理的原则就是合规。当然,这似乎是句废话,下面我们从企业和员工层面讨论一下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前几天,有朋友问员工离职未交接工作,有没有什么的处理手段。我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位朋友没有交代员工离职的背景,如果根据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话,就很可能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对企业来说,它们都喜欢忠诚,品格的员工。如果企业想无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又不愿意承担经济补偿时,企业就成为了一个违法者的角色,那么这个时候企业的品格或价值观就难言正确了。
如果HR顶着压力,完成了企业给予的任务(无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又不愿意承担经济补偿),我们可以因此将HR的绩效评为A等。但是HR虽然遵循了公司领导的却犯法,国家法律,HR的品格是否也难言正确呢?
如果HR的品格得不到认同,那么HR是否应该裁掉自己呢?这就形成了一个关于品格的悖论。在品格悖论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想无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又不愿意承担经济补偿时,HR应该如果选择就应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个人认为这样的企业至少是不值得自己一直待下去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原因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企业愿意协商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一部分经济补偿的话,协商成功的概率应该在50%以上。但是对于不合理的赔偿应该不给。
去年,公司技术中心某员工合同即将到期且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技术中心领导和员工口头谈的是离林雪 普通话职条件是,公司支付3+1的经济补偿,且支付一个月的年终,且员工态度十分强硬。
这个堪称“丧权辱国”的条件显然是不可能被接受的,于是笔者和这位同事进行了正式的谈判。简单寒暄后,进入正式交锋阶段,笔者给员工分析了其获取经济补偿的原因是合同到期,并不属于支付代通知金的范围;其次,公司的年终是根据企业年度效益决定是否发放,并非员工的收入范围;最后,笔者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员工走劳动仲裁,也只会得到三个月经济补偿的支持。同时,公司现在有一些员工在职期间做兼职健身教练的,如果进入仲裁环节,企业也可以因此主张不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最后,经过几天的考虑,员工同意了三个月经济补偿的方案,只是提出希望公司帮助其完成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般来说,除了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条件下,企业才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段时间,超市员工用跳楼赔偿的案例可能是企业的原因,也可能是员工的原因。如果是员工犯错,企业做到安抚与报警即可,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能力达不到要求,这就值得反思了。
2019年6月3日,在2019年法国土伦杯比赛中,中国国奥队1:4不敌U21,将自己在土伦杯的不胜记录增加到了18场,不胜时间更是已经跨越了12年。回想韩国球员脚踩熊猫杯,伊朗球员过掉国足整条防线并站在球门线庆祝的场景,作为国足球迷的我疾首。
但是,令我欣喜的是在熊猫杯后,国青小将将韩国球员脚踩熊猫杯的图片作为自己的手机屏保,我也相信这张照片能激励我们的国青小将更加努力训练,将来用成绩为自己正名。
分享一个故事,笔者在毕业后因巧合进入了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工作第一天便是像南郭先生“混”在一堆大佬中间参加了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项目启动会。作为非科班的我自然已经忘记咨询师在启动会上说了什么,但是却深深的记得培训效果评估的方法。
显然,咨询师看出了我这个“南郭先生”,会后他问我是否知道培训效果可以从哪些层面进行评估,我当然是答不上来的。于是,咨询师向总经理表达了自己的:培训管理是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总经理需要考虑一下是否让一个什么都不懂的新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后面说了很多话,我也记不得了,我只知道自己在那几分钟几乎丢失了自己大学四年积累的所有骄傲,我第一次感受到自己的和无助。
说到这里,我最想感谢自己的领导杜老师,是她在我最无助的时候给了我信任和鼓励,帮助我分析自己的短板、教我运用管理工具、训练自己成为她的战友。整整两年时间,我几乎是下班最晚的人,记得有一次接近凌晨下班,外面的积雪早已覆盖了大地,看这自己在雪地上留下的足迹,这不正是自己努力的痕迹吗?
现在想起来,我宁愿相信那天咨询师对我的“”是故意给我的,面对,我感谢自己没有放弃。
熊猫杯失利,我相信国青小将(全村的希望)的委屈是最大的。这个时候我愿意相信他们,支持他们,我相信他们会让韩国队、伊朗队都患上“恐中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