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对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行和实施“一带一”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进一步建立“一带一”争端解决中心,这无疑又是一项颇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构想。但对于何谓“一带一”争端解决中心,以及该项工作应如何具体推进和开展,尚存较多的困惑和疑虑。
为加强对这一重要命题的基础性研究,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人手,于近期撰写了《构建一带一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报告》,全文将分期转载于本号,以飨读者。
今天刊载的是该报告中基于各类可获得信息及数据库搜集汇总而成的“一带一”沿线国家外资立法、缔约及贸易投资争端被诉情况统计表及“一带一”沿线国家投资争端解决被诉案件统计表。
注:本表由作者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6年版)、贸仲委《“一带一”沿线国家的国际仲裁制度研究》课题、商务部《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国家税务总局《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司法部《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WTO争端解决案例数据库、italaw案例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整理。
1.本表由笔者根据UNCTAD投资争端解决案例资源和italaw数据库整理,截止2017年5月14日。
2.“SCC”指商会仲裁院;“ICC”指国际商会仲裁院;“PCA”指海牙常设仲裁法院;“CRCICA”指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LCIA”指伦敦国际仲裁法院;“ECHR”指欧洲法院;“MCCI”指莫斯科工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