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原告提供地铁上的服务器,调试过程中,原现被告提供产品的型号和约定的完全不同,认为被告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了29台服务器,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在向供货的业主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原现被告提供产品的型号和约定的完全不同,服务器的电源也不是原装,部分产品已经出现了问题,联系售后,其表示产品型号与出厂型号不符,不负责保修。被告私自更换产品型号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承担因更换所产生的费用,被告至今未做解决。
被告辩称,原告安装地铁站的服务器,不能确认就是被告供货的服务器;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都是原厂的服务器,在其外包装上都有明确的产品序列号;原告已经对被告交付的货物予以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
本案判决结案,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原告将服务器退回被告,目前正在上诉中。(西城法院 边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