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员对“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核算一直混淆不清。其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文给与了明确。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
1.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以收取的价款,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只能开具普通,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
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以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项目,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但是每一个项目一旦选定计税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案例:某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5月份签约两个客户,其中A客户每月收取费用5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46000元;B客户每月收取费用40000元,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为38000元。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