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33岁公司代表人晶租用美国服务器经营网站,通过向VIP会员收费牟利,其中还包含未成年人信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负责为晶提供技术支持的男子杨西,因被认定为,二审被以物品牟利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据悉,此案是美国方面将线索提供给中国,由警方侦破的。
大兴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1日,晶经营“”、“呦吧论坛”网站,并通过向网站VIP会员收费牟利。
29岁的浙江个体经营者杨西,明知晶经营的网站为网站,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帮助晶对网站进行。经鉴定,从上述网站提取的视频链接2184部、图片16259张均为物品。上述物品中部分涉及未成年人信息。
据晶供述,2012年6月,他从一个网友手里花5000元购买了“”网站,包含图片、视频、小说等,其中有儿童版块。他没上传过新内容,但有网友上传更新。他接手后和杨西联系,使用的域名由杨西帮他注册。他租赁了4台美国服务器,每台服务器分配有5个IP,每台每月租金1000元。
晶说,他具有“”网站的最高管理权限。他在百度贴吧和别的网站发过链接进行宣传,jiqinggushi浏览网站的用户可以免费注册为普通会员,但是浏览权限很小。
晶交代,如果想升级浏览权限成为VIP会员,网友就要购买移动和联通的手机充值卡,在站内发信息告诉他充值卡的序列号和密码,他验证有效后直接充值到支付宝账户,转账到银行卡再提现。
晶说,网站VIP会员有百余个。他收的手机充值卡面值有100元、150元和300元,对应的VIP会员期限为3个月、半年及终身,他通过这种方式牟利。
经营一个网站的利润有万元,他都用于家庭日常花销了,“网站有境外网友,但双方语言不通,没有交易。”
据介绍,杨西经人介绍在网上代理美国服务器,在国内进行转租赚取差价。他总计出租200多台服务器,每台赚取几百元差价。
杨西供述称,因为网站有儿童内容被美国机房投诉,服务器就会被收回。晶每次都换服务器重新开通,把服务器的远程账号、密码给他进行设置。晶每个月打给他四五千元,他获取的纯利润有3万元左右。
据介绍,此案是美国有关部门发现线索后,给中国发了传线月,将案件线索交给市网络安全总队进行侦破。经对案件线索中反映的网站主机公司信息进行核查,警方确认了该公司的名称及办理业务使用的QQ号。
侦查人员发现该QQ号码的使用者为杨西,此人长期与QQ好友“天边的彩旗”有业务往来,对方从他公司租赁美国服务器,服务器IP与“”网站的服务器IP相同。
“天边的彩旗”管理“”网站,双方联系中多次提及涉案网站等信息。经过对“”网站进行勘验检查,该网站域名解析指向IP地址属地均为美国,注册用户共计92万多。
侦查人员发现,“天边的彩旗”QQ号使用者为晶,并查询调取了其使用支付宝及银行账号的相关情况。
晶的住所,查获非他本人名下银行卡11张及4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经查,晶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过银行卡。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晶、杨西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物品牟利罪。他们明知是具有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而并提供直接链接,应从重处罚。鉴于他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晶有期徒刑10年8个月,2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杨西有期徒刑10年,2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杨西不服上诉。
杨西认为,一审量刑10年太重。杨西的人认为,杨西没有参与管理和网站,只是在出租服务器后修复与服务器有关的程序,是出租服务器后的配套工作,应认定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量刑。
该案二审在二中院进行,在审理中,二分检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晶的犯罪量刑适度,但未认定杨西为,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在案能够证明杨西明知晶经营的网站中有大量的内容,仍向晶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且在上述网站运营过程中,杨西应晶的要求为网站更改域名、提供技术帮助等,杨西的行为为晶所经营的网站能够正常登录、浏览起到了的作用。
杨西的行为与晶构成了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由于本案涉及的物品数量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财产,故杨西及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杨西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网站,亦未参与管理网站中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其为网站提供的技术等行为在物品牟利行为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二分检的出庭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杨西系,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以物品牟利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晶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撤销一审判处杨西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以物品牟利罪,判处杨西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
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他人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此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是为情节严重:向他人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释第8条第3款的,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本版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