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补充的印发是为了实现融资机构和融资业务监管全覆盖。
通知要求,从严规范融资业务牌理,各地融资公司监督管理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理。
通知要求,融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业务的住房置业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通知,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设立融资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根据通知,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服务。对于无融资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予以,维塔斯发律师函妥善结清存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