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该为萝卜章事件承担责任吗国海证券近日公告称,因公司员工及前员工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相关债券交易事项,公司股票从今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进一步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并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这一事件引发的国海证券的股票价格波动乃至股票市场影响等情况,有很多经济界人士操心,不在我们律师的考虑范围内。作为律师,我从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等角度来简单谈谈这一事件对国海证券的影响。
诚然,国海证券是此事件的受害人,但同时,除国海证券外,签订这些假公章合同的相对第三方同样也是受害人。都是受害人,这些相对第三方可否主张国海证券为这些合同承担责任呢?
要判断国海证券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张杨、郭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签订合同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判决中所述: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即如果张杨、郭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不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的相对方是可以主张由国海证券对合同负责的。
如国海证券公告所述确实,张杨、郭亮私刻公章且郭亮已到了公安机关投案,则两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很大,相对方以表见代理主张国海证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当然最终结果要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司法机关的裁判为准。
2、国海证券在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判决中所述: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即国海证券在此事件中是否具有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等过错,将决定国海证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国海证券虽然是受害人,但其是否要为此事件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国海证券是否具有过错来判断。
可能有人看到这里会觉得国海证券很冤枉,明明是受害人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那么,如何能尽量避免这种因为员工或前员工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呢?
根本来说,企业要做到“无过错”;具体来说,就要完善内部管理,如:
1、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印章管理、证照文件管理等,避免企业的营业执照、合同等被员工随意取得和使用;
2、完善授权制度,对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特定授权,尽量一事一授权,授权范围和内容尽量细致明确,不要出具空白授权书或特别概括的授权书;
3、加强高管及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职务权限等,同时强化对员工的警示性教育。很多人对私刻公章、伪造文件等是违法犯罪可能触犯刑法都没有明确的认识,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能起到一定警示性作用。
另外,作为合同相对方,也需要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此类事件的发生,很多时候也是因为合同相对方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认真核实交易文件及材料等造成的。合同相对方如果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1、实质性而非形式性地审核交易文件及材料,注意与一般惯例情况是否一致,核查与过往文件(如有)或公开可查询材料的一致性等;
2、交易中尽量要求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而不能仅凭名片、介绍信等进行判断。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都涉及公司决策权限的问题,必要时应索要对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等,对于签署合同的被授权人,也应要求授权委托书文件。
3、私刻公章签署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目的大都是骗取钱财,故合同里付款形式和收款方要注意,仔细核实收款方账户信息等。如合同约定由第三方特别是个人代合同方收款的情况则要特别注意。
从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可以看出,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成为萝卜章的“受害者”还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贾韵航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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