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由一审结果统计显示,从2010年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该项案件3208起。按裁判年份筛选,2017年339起,2016年954起、2014年818起、2015年534起;按地域及法院筛选,东部、南部省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江苏374、浙江258、安徽327、广西261、湖北185、湖南184、河南150、山东148、四川138、广东137,陕西78起。
华商报记者梳理31起传销案发现,19起案例与“连锁经营”有关,其安市未央区法院宣判10起,灞桥区法院宣判7起。
未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显示,被告人王某、于某甲、于某乙、苑某某于2013年后陆续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无实际经营商品,以“连锁经营”为他人加入,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现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并从发展人员的缴款中获得返利为盈利手段,按五级三进制的模式运营。
显示,“连锁经营”之下有好多不同的名录,例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2年在贵阳市加入以“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2013年5月,该传销组织来到西安,在西安城北多个住宅小区设有团伙居住、学习的场所,采取、讲课等方式发展下线参与传销,为参与者投资6.98万元最高能赚1040万元的,收取参与者申购资金,从中抽成获利。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微商”行列。在这众多商品中,各种面膜以及化妆品无疑成了主力军。不少人一边刷屏炫富声称“月入十万”,一边抛出“诱饵”,只要一次性一笔“徒弟费”,就可以成为他的下线,不仅可以低价拿货,同时自己也成为次一级的代理商,也可以再次发展下线。很显然,这样的营销模式,其实已从推销产品的本身,更倾向于吸引他人发展为自己的下线。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4起案例是通过推销化妆品进行的传销,其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了两起。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在临潼区以推销“广州美迪”和“卡迪维妮”化妆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该组织要求参与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虚拟的一套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525元,主管可分得300元,主任可分得600元。随着发展下线人数的增加,业务员可升任主管、主任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临潼区以代理“法国洛华侬”化妆品为名,建立层级为四层的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要求传销参加人员最低缴纳2900元费用购买一套“法国洛华侬”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仅有数套产品作为道具使用),每介绍一人加入,业务员可分得367.5元,主管可分得122.5元,主任可分得245元。其余费用归胡某某、李某某所有,胡某某、李某某获利数十万元。
此外,蒲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推销化妆品,还使用虚假的“金龙国际贸易公司”、“仟亿国际世贸公司”的名称,采取层级式销售、拉人头的方法销售“BOSS”牌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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