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晓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该案是南山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网站页面设计的著作权纠纷案,受到社会关注。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不乏一些网站因其自身特有的页面设计而有别于其他网站。该网站页面设计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内涵及其类型等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前沿价值。
原告诉称,原告系国内私募领域首家微信合规控制体系的平台运营商,开设了名为“易某募”的网站。通过该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快速搭建属于自己的微信号后台及电脑官网,并进行管理。私募管理人使用该后台可实现向不同类型客户发布不同信息,从而实现私募管理人通过自己号和网站向注册客户和签约客户提供其管理运作的基金经营、合规运作状况的目的。自2015年4月上线以来,“易私募”至今已几经版本更新,因具有高度交互性和及时性,已取得商业成功。2016年7月原现被告名为“私募某”的网站不仅有选择性地大量抄袭了原告网站整体设计的7个核心一级模块,而且每个一级模块中也存在大量抄袭下的可供选用的模板组、切换皮肤、产品管理模块下的产品基本信息选项的表达。原告认为,原告网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汇编作品:该网站首先是由不同层级的多个模块组合,从而在体例编排具有个性而形成汇编作品;其次,某些模块本身即是一种数据库结构成为一种单独的汇编作品。故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汇编作品构成侵权,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的网页界面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内涵,不具独创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且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早于原告主张其著作权网页的形成时间,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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