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时,员胡美青开始向原告方核实身份信息,“你先等会儿吧。”李先生的律师不满地回应,并开始抱怨庭审现场不该来摄像。
其间,该名律师又找主审夏文慧交涉不让摄像一事,称“我当事人不同意摄像,我得尊重我代理人的意见”、“要不撤诉,要不把他们请出去”,律师多次情绪激动地表示。
多次向律师该案为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周五已经告诉你们了,案件是公开审理,对吗?”夏文慧向律师解释称公开开庭的案子有旁听,并称关注的是事件本身,而不是“凶宅”的购买者或者“凶宅”的具体地点。
然而,该名律师仍情绪激动地称其当事人不乐意旁听,并当庭致电李先生,其“撤诉”。此后,夏文慧也通过电话和李先生进行了沟通,但李先生最终仍决定撤诉。
据了解,原告此次撤诉后,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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